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卫生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
二、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三、区直(含驻侨)有关职能部门及侨兴街道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在全区范围内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通过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户外显示屏等方式进行曝光处理。
六、请侨区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市公安局尖山分局:8251440;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8254636;侨兴街道办事处:82521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825167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