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华侨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侨管办〔2013〕18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华侨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粤财教[2013]1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汕尾市华侨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汕尾市华侨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区中小学校任教,稳定我区骨干教师队伍,切实做好我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粤财教[2013]18号)和《〈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侨委办[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落实政府责任,整体规划,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区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发放对象
全区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员工。
三、发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规定,我区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
四、档次类别
我区各学校距离中心区均不超过5公里,结合我区学校实际,我区将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岗位津贴对象按区域分为两类,分别为:A类为农村基层学校,包括区第一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第五小学、第六小学、第七小学、第九小学;B类为中心区学校,包括区中心小学、区中学。按工作年限每类划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3年(含3年)以下,第二档:4年—10年,第三档:11年—20年,第四档:21年—30年,第五档:31年以上。工作年限超1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各类、各档次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详见附表。
五、发放办法
根据我区中小学校人员的实际情况,按不同工作区域、工作年限等因素分档确定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在农村基层学校工作的,津贴标准比在中心区学校工作的略高;同一区域工作的,工作年限越长,津贴越高。在发放津贴前,应对符合发放要求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按照统一发放工资的程序,区教育局按标准造册并经区人社局核准后,由区财政局随工资统一发放,从2013年1月起实施。2013年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2014年1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请病假当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请事假当月超过15天的,当月停发,当月如津贴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无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无故缺勤7天或1个月内累计10天的,停发当月津贴,当月如津贴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自动离职的从第二月起停发;办理退休或到退休年龄未办理手续的从不在岗当月起停发。产假、婚假、丧假、年假等法定假期津贴照发。
教职员工达到相应工作年限需调整岗位津贴档次的,教育部门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执行,于每年的1月进行调整上报。
六、资金来源
全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补助资金主要由省下拨,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自筹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摸查统计。区教育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摸清我区中小学校教职员工编制、人数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以学校为单位确定我区中小学校教职员工数,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落实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相关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考核管理。建立我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的责任考核,实行一把手问责制,并建立我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
(四)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华侨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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