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侨管〔2013〕5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含驻侨区)各单位: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危房改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根据省侨务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的有关精神,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特制定《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
全力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居住安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侨乡新区。在充分尊重危房户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我区的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逐村(社区)逐户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配套建设,全面开展我区新一阶段的危房改造工作。
我区危房改造年度计划:2013年开工600户、基本建成400户,2014年开工300户、基本建成600户,2015年开工390户、基本建成547户。
二、危房改造的方式
1.鼓励危房户在符合规划及用地要求的前提下在中心区或现居住点购建新房;
2.对无购建新房能力或无购建新房意愿、本人要求对现住房进行加固维修的对象,经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指派人员上门鉴定,如果现住房主体结构尚好,具有维修加固(以下简称“修缮”)价值的,允许采用修缮改造的方式。修缮后的住房原则上必须做到“三新”,即瓦片新、桁条新、檩片新。
3.对确实无能力购建新房、现住房又不符合修缮条件的特困危房户,由区管委会纳入保障房的安置范围,分期分批解决。(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三、享受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
1.补贴对象:经区侨办汇同各办事处于2012年3月核查确认:①属我区户籍;②现仍居住在华侨农场时代由农场统一规划建设的危房中;③已婚新增归难侨和非归难侨户;④以前未曾领取相关补贴;⑤本人自愿将所住危房退还居委会或与改造承建商单位协商拆除改建(须出具书面证明,采用修缮方式的无须此证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均为享受补贴的对象。
2.补贴标准:危房改造资金按照“个人筹措为主,政府适当支持,鼓励银行按揭”的办法进行筹措。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购建新房或对现住房进行修缮的,经危改办审核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3.补贴领取程序:①危房户本人书面申请;②所在办事处、居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出具现住危房退还居委会书面证明;③填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危改办审批;④完成新房购建或加固维修旧房;⑤危改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⑥公示;⑦支付方式:由危改办直接拨付给危房户。
四、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
1.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督查室具体负责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区侨办、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含环保)、民政(含扶贫)、交通、工会、供电、供水、广播电视等责任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区危房改造任务。
2.各办事处、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廉洁办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共同做好我区的危房改造工作。
3.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危房改造工作。
五、其他
1.对危房户已退还的危房,由各办事处组织力量安全有序地进行拆除,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实施办法》由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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