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政务信息 > 政府文件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2024-09-30 23:30          来源: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为切实加强2024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向全区发布如下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华侨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残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侨兴街道办事处和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残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禁火期内,除区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在林区内用火。

  六、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侨兴街道办事处报告(电话:8254636,8252100)。

  特此通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8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