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秋、国庆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秋、国庆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汕侨通字〔20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强化侨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侨区实际,现将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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