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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疫情防控指挥部1号通告(关于复产复工的有关事项)
2020-02-08 10:4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汕侨防疫指通〔2020〕1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街道属地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对全区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全区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全区企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侨兴街道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疫情期间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动员每个员工如实申报个人情况,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要对每一名拟返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暂缓复岗,如确需返厂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严格隔离观察14天要求,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其他地区员工要重点监控,摸排清楚其前14天的行动轨迹、接触人员和健康状况等,建立监测台帐,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等措施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各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卫生管理和隔离区管控。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按照“8个”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

1.在2月9日24时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复工的企业需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完善报备手续。

2.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复产的企业,须在满足上述四项复产条件后,按照管理权限,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提交《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侨兴街道、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在收到企业复工复产备案申请后,要第一时间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在2日(自然日)内批复;对暂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完善的资料,并指导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尽快复工复产。


附件-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xls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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