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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2015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2015-11-08 00: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办事处、区直(含驻侨)各单位:

     经区管委同意,现将区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2015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13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2015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按照《汕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汕府办〔2013〕17号)有关规定,为保证华侨管理区2015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要求,确保本次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2015年竣工交付使用位于华兴路西段(区财政局西侧)的公共租赁住房共4栋112套,建筑面积每套约56㎡,户型为一厅两房。

     二、申请办法

   (一)准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本区城镇居民(身份为已婚或单亲家庭,未婚必须年龄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

    2.居住在危房(标准:房龄在30年以上或经质监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砖瓦结构房屋)。

    3.自愿将危房交所在社区监管。

    4.从未领取过危房改造补贴。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华侨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核对后原件及时退回申请人)。

     4.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

     5.残疾人残疾证明(由区民政局出具)。

    (三)办事流程

     1.领取表格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由区规划建设局另行通知,宣传时间7个工作日)到户籍所辖社区领取《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办事处,由办事处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办事处初审、公示

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申请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办事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办事处将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规划建设局。

     4.区规划建设局复审

     区规划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电脑,收件资料按一户一档及时提交审核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

     5.区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侨办审批

区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侨办组成联合审核机构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参照准租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同意进入抽签分配。

     三、分配原则

    (一)符合准租条件的承租户,按照照顾残疾人员为原则(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明),为其安排1-2层房源,其它承租户将安排3层以上房源,并采取先抽签确定顺序号,然后根据顺序号先后由承租户自选房屋,抽签结果进行现场公示。 

    (二)抽签现场全程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办事处、社区、居民代表监督。

     四、办理入住

    (一)抽签分配结束后,申请人应在10天内与区规划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需续租的需重新申请并经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经审批程序后续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三)租金标准

     1.房屋租金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租金标准为1.5元/月/㎡,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租赁届满租金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承租户每户每月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10元,小区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公用水电费用)20元。

      五、有关事项

     (一)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将自己现居住的危房交所辖社区统一管理,并放弃房屋管理权、使用权,同时与区规划建设局签订《危房处置协议书》,但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人,待征用时根据届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各承租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规划建设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破坏住房内原有装修、设施及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用途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上述行为承租户拒不退回公共租赁房的,出租方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本分配方案由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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