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关于港仔溪河湖管理
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侨兴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划定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港仔溪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标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图5.2-1 有堤防河段划界确权范围示意图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图5.2-2 无堤防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防护区、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拟定。
(三)特殊情况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其河湖管理范围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其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划界基准(图5.2-3)。
图5.2-3 无明显背水坡脚的河湖管理范围示意图
二、划定范围
港仔溪是流经华侨管理区的主要河流,它发源于虎石山,流经西岭矿场、桥头埔、西岭肚、奎池、新屯寮、老屯寮、官兜、田心洋、东港圩、金鸡塔新村和后旗等村庄,在大陂村附近汇入鳌江,属于鳌江支流。
港仔溪全流域控制面积54.35km2,河流全长约16.774km,河流坡降0.0017,其中华侨管理区段长约4.783km。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些法律工作,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现有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得突破已经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得突破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等规划强制性内容。
附件:1、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成果报告.docx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