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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9-14 00: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粤侨办[2009]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
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为适应和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更好地弘扬中华文化,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
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三、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

  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五、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对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监护人到相关法定机构进行公证或认证。

  六、接受华侨子女就读的学校,要制订具体措施,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做好他们的教育培养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八、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各市、县(市、区)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侨办、教育厅。

  十、各市、县(市、区)侨务、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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