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现将汕尾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及受理部门予以公布。
一、法律依据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管辖范围
(一)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全市4个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三)指定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对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两级受理部门协同办案。
三、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四、办理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五、结案方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二)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三)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六、受理渠道
1.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如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通过本通知公布的受理渠道请求处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外地移送的,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相关规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七、受理部门及受理地点、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