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要求,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队伍深入落实“清港清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百日攻坚”、跨海区作业渔船和“电、炸、毒”鱼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岁末年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2023年12月,我市共办结渔业案件106起,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警示和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现将部分渔业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布如下。
(16起)
因在禁渔区从事捕捞生产,扰乱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对上述16艘渔船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因在从事捕捞生产时,未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既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上述37艘渔船作出没收渔获物并给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三、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案
(20起) 因在航行、生产中未按规定配备足额职务船员,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20艘渔船作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案 (16起)
因航行、作业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通导设备或擅自增加电机等重要设备,影响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对上述16艘渔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春节将至,各船东、船长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下来,全市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辖区涉海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相关执法处罚案例,以案示警,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共同维护渔区安全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