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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9-04-22 16:47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府办﹝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汕尾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

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民营企业座谈会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落实好省“民营经济十条”、“实体经济新十条”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加快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0年末,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68%,民营企业主体进一步壮大。

二、具体措施

(一)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市场主体

1.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大力推动“多证合一”,压缩审批时限,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4个工作日内。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全域通办,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事项100%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健全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启动后置现场审查程序,实行证后监管检查工作。大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开通涵盖企业开办各类事项的一窗式网上办事服务站系统。配合省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扩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准入重点领域,放宽准入门槛,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交通、卫生、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推进汕尾市水务集团组建,搭建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吸引社会资本更多投入水利,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社会举办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机构。推进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加快推动医保对接互联网医药、医疗服务,优化社会办医设置流程,落实审批时限承诺制度,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均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5.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根据不同土地类别,将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至按年征收每平方米1至8元;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落实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各行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全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稳定我市现行社保费的征收模式,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比例按14%执行。实施企业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降低民营企业运营成本。推动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10%,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电网企业10千伏及以上单电源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10千伏及以上双电源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全面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等政策。市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对使用粤通卡支付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救援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强化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土地用途的事中事后管控,着力保障产业用地。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征收土地价差。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供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9.引导信贷资源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要求,贷款不良率高于贷款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责任部门:汕尾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10.多措并举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落实好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力度,推动广东省(汕尾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进度,切实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企业贷款公司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加大银税合作力度,推动更多银行开发基于“银税互动”的信贷产品,并探索将使用范围推广。鼓励各县(市、区)对接粤财普惠金融(汕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汕尾中支,汕尾银监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完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高效审批“绿色通道”。推动政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补偿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撬动银行机构新增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市、县(市、区)联动,逐步放大金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尾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12.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和稳健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本地上市企业稳定发展。对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汕尾的,给予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成功融资的、已完成股改的、属高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引进银行、保险公司、风投基金、金融中介机构等,促进现代化产业和金融业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大力开发专业产品,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银行服务体系。推进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海域使用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汕尾银监分局,人行汕尾中支,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4.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建立健全我市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政府门户网站,2019年基本建成市级跨部门涉及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广大企业提供政策发布解读、智能推送、咨询反馈等简易操作的信息服务。加强和完善各县(市、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公信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担保、科技创新、政策咨询、信息化及市场拓展等综合服务。建设一批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力争到2020年实现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实施商标名牌战略。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重点展销会和经贸活动的民营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给予企业不同额度补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2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收汇风险。根据国家、省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的有关精神,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助。对外贸企业在境内外注册商标、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及各县(市、区)申报区域品牌,每个商标品牌注册费用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加大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的资金投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辅导培育民营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促进“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升级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推动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企业,对首次升级规模符合奖励标准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县(市、区)升规奖励政策)。对新升规工业企业非本地户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支撑

17.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事后奖补。实施《汕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落实省、市财政统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带动民营企业“上云上平台”,进一步降低信息化构建成本。扩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促进质量提升实施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等技术服务活动,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实施民营企业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有计划的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质量、计量、标准管理等免费培训。为服务民营企业产品检验检测、研发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需求,在产业园、专业镇、高新区、产业集群所在地推进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办理检验检测等业务“最多跑一次”及尽可能就近办理,重点推进建设红草高新区汕尾市产品质量检测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广东省质量监督焊接气瓶检测站(汕尾)、陆河工业园区广东省建筑板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汕尾)和金银饰品产业集群海丰县梅陇镇建立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19.实施新生代企业家培训工程。做好中小企业人才培育项目“小升规”专题以及省外培训专题(省外粤商高级研修班)的人才培育工作。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知名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20.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坚持人才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人才培养,鼓励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民营企业发展。落实《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等激励政策,为引进的高端人才提供项目经费扶持、工作场地租金补贴、工作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政府定期组织行业人才招聘会,针对人才紧缺行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会信息,在供需双方之间搭好桥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1.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结案后要及时解封、解冻,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健全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领导联系民营企业服务制度,完善民营企业问题收集、办理、解决、反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部门要加强与市工商联、商协会沟通合作,协助成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设立调解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与调解服务。发挥汕尾仲裁委员会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商事法律服务,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23.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组织龙头民营企业参加粤商大会,集聚发展力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市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组织做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评优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社会公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政协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24.建立扶持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市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修订、发布,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推行重点民营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建立市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和县(市、区)两级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诉求。(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优化跟踪服务

25.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涉企政策集成式发布模块,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提高政策可及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并利用商协会力量,向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各县(市、区)和涉企服务单位要落实相关政策、优化政府服务,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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