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1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市级辖管的经营者 | 使用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监局随机抽查系统机选;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 对某一个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对象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下;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
2 | 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3 | 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