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范围
凡按规定需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报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符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地级以上市发展计划部门的上报意见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由省计委审批的项目,可简化环节直接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须交一式2份(报国家审批的须交4份)。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图纸齐全;有项目招标方案及其它必要的文件。
5、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有地方自筹资金承诺函。
三、审批程序
1、由省计委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省计委。
2、为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省计委在审批项目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业务经办人员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送处分管领导审核。上报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报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不受理的原因。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4、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拟文送处分管领导审核,会签有关处室及单位后报委分管领导签发。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按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须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计委;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按规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