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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8-08-24 21:43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对加强和完善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将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家园。到2020年,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创建一批示范性和谐幸福美丽社区。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不断提升组织力,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城乡社区党组织,制定实施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作用,制定县(市、区)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珠三角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服务指引。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村(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规模,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居民的能力。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发挥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乡贤等作用。

  《实施意见》要求,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大力推进村(居)民议事厅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商议、一事一议”协商机制。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统筹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提升社区依法办事能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深化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家风家训,大力褒奖慈行义举。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在社区应用,务实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城乡社区治理基础建设。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农房风貌建设管控,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厕所提标改造。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优化社区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探索建立基层政府面向城乡社区的治理资源统筹机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政策,制定公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将“村改居”建设需求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谋划,加强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综合治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实施“双百镇(街)社会工作服务五年计划”,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改进完善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市县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标准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城乡社区治理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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