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是《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配套性文件,结合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精神及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旧改的积极性的原则,该办法在3号文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一、公益性用地的移交方案需经市、各县(市)领导小组审批;
二、仅旧厂房、旧城镇的“工改商”项目需要进行公益性用地移交,且原则上为独立净地移交(不少于15%),但改造地块较小时可以通过改造范围内建筑物移交、改造范围外建筑物移交和缴纳土地价款三种方式移交。
三、为了调动积极性,明确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高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要求且高于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可对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高于移交标准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占地面积对应基础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基础建筑面积内。奖励建筑面积除以项目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奖励的容积率。
四、以移交建筑面积视为完成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的,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监管协议时明确优先完成公益性项目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
五、明确移交地块中红线退缩用地属于项目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原权利人仅腾出土地作公共空间但不移交土地权属的,视为未移交。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