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缺办法》)。现就《容缺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对汕尾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有效落实容缺受理规范化、标准化要求,进一步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容缺受理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不愿意申请容缺受理的,登记许可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容缺办法》的主要内容
《容缺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概念、实施原则、制度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为汕尾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窗口实施容缺受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容缺受理事项。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清单(1.0版)》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等13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容缺受理。
(二)容缺申请。申请人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次要材料(可容缺)、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三)容缺办理。对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后,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将主要材料(不可容缺)流转至审查阶段。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四)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补齐所有次要材料(可容缺)的、不能补正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失信处理。对未按承诺要求按时补正材料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将承诺失信信息报送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1年内不再为承诺失信申请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对于申请人在承诺补正材料期限内自行撤回申请的,可以不作为承诺失信信息。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6月7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