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华侨管理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为配合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华侨警方对以下十二种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随意出入、冲闯高风险区、中风险区、防疫卡点或者在高风险区、中风险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汕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袭警罪。
六、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八、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构成招摇撞骗罪。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