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和测量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对地籍图的测绘方法有明确规定,包括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数字编绘法等,针对不同区域和精度要求,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底图、测量工具、测量方法和测量系统。从技术上可以直接测量或以从飞机和无人机上拍摄的照片等方式开展测绘。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规定,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规范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落实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措施,对地籍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成果质量审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地籍调查成果审核责任主体。
三、规范开展地籍调查。(一)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地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作业单位。应依据规划、审批等材料,设定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制单元代码,并一直沿用。建设用地供应时,宗地未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编码器,合理设置宗地顺序号号段,生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权属配置文件的标识(权属配置文件附加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识别码);同时要积极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自动编码、信息共享。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合同等材料依法依规调整的除外。单元代码变更的,应做好前后关联。(二)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各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为依据开展地籍测绘。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不动产单元表。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地籍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建立健全地籍测绘投诉机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完善地籍调查机构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及时公示调查机构成果合格率、委托人满意度等信息,方便当事人选择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