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22〕3号
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海丰至红海湾开发区段二期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22年6月29日以自然资函〔2022〕796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外湖村埔上经济合作社,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田心、浮山、新乡、山岗、吉厂经济合作社,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第二社区、第三社区、第四社区、一村社区、二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三)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外湖村埔上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8.4474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田心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1.0748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浮山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0.9439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新乡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0.6610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山岗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2.7045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吉厂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7.4811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8.3520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三社区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6.1771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一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1.2728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二社区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0.9071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二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0.6171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四社区经济联合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0.250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83号)的相关规定,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耕地83.8500万元/公顷、园地83.8500万元/公顷、林地37.73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3.85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3.8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3.540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547.2046万元。
(二)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5.8335公顷,采用留用地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标准为686.4536万元/公顷-884.9069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4174.6924万元。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保障资金每人9000元。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外湖村埔上经济合作社77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田心经济合作社34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浮山经济合作社30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新乡经济合作社27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山岗经济合作社69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红湖村吉厂经济合作社166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经济联合社174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三社区经济联合社241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一村社区经济联合社71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二社区经济联合社26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二村社区经济联合社41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第四社区经济联合社7人,共计963人。
五、支付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已足额预存到征地预存款专户,用地批准后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866.7000万元已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796号征地批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告期限: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1日)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