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安装烟雾报警器、漏电开关、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六、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购买非法经营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一经发现,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