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事件 > 动态进展
对“直播带食”侵权不妨分级处置
2024-08-12 11:04          来源: 扬子晚报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有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9168亿元,同比增长40.48%。其中食品在直播带货中占有较大比例。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通过直播间将产品销往各地,消费者通过直播带货购买食品比例高达55.74%。

  然而,近年来食品直播间乱象不少,如小作坊贴牌产品、“三无”产品、货不对板,以及主播信口开河等问题屡屡出现。譬如,有消费者在直播间买的是牛杂煲,收到的是牛肺渣;有食品企业生产的无骨鸡爪,标识中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编号在2020年就已作废;有主播声称,吃一款荞麦锅巴不升血糖,结果有消费者购买食用后,血糖指数大幅上升……

  由此看出,直播间食品销售乱象,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健康权等多种权益。而消费者维权很难,要么个体很难进行举证,要么主播与商家互踢皮球。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之前一些头疼的问题迎刃而解,比如,根据规定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就能避免逃避责任。

  笔者以为,直播带货涉及食品问题不是小事,应根据情节不同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如果直播带货涉及的食品问题情节较轻,比如虚假宣传、缺斤少两、货不对板等一般问题,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应该明确纳入“仅退款”的范畴,即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款,而不需要将食品退回商家。

  如果直播带货食品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当食品企业要为问题食品承担数倍赔偿责任时,显然就得权衡该不该违法和侵权。

  食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从直播电商平台到有关部门,都应该对直播带货涉及的食品问题“另眼相看”。平台应该制定专门的规则,用于约束食品主播和食品企业。有关方面可依法制定专门规则,用于指导规范食品直播间运行。

  对于食品直播间存在的乱象,凡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仅退款”、相关赔偿,弥补消费者损失。同时,主播存在虚假宣传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可考虑列入黑名单;企业违反相关法律的,要依法开出罚单。

  为便于消费者维权,直播电商平台应统一开通便捷的投诉维权渠道,有关方面也应加强监督。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