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肖志恒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也是全国第一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的运行,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极为重要。
一、充分认识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直接体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省在及时总结以往实施行政许可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条例》,细化和规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实施、评估和监督,首要目的就在于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把权力牢牢地关进法制的笼子,同时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二,出台《条例》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2012年以来,我省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54个省直部门11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先行先试,先后分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555项。但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一方面,政府仍然管了很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取消行政审批后,后续监管没有跟上,导致管理出现真空。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制定出台《条例》,严格行政许可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管制、放松管制和还权于市场、社会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
第三,出台《条例》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过去由于管理理念、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致使行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来回跑多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定出台《条例》,就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在《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或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进一步明确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贯彻执行《条例》的重点
《条例》的重点内容可以归结为“一个核心、五项制度”。
“一个核心”就是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减少行政许可,特别是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为。重点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三个“一律”的要求: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重大项目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最近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将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设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实质上也是要求逐步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项制度”,一是行政许可严格设定和动态清理制度。减少行政许可首先要从入口把关。《条例》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条例》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严格规定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情形。《条例》明确了对于不合时宜的行政许可,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调整。通过动态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避免因法规滞后阻碍发展。
二是权责清单和目录管理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条例》第二章确立了权责清单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通过严格的清单和目录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三是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制度。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就是要以标准的刚性效应,约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实施制度。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省统一的规范,编写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实施相对集中许可和推进网上受理和办理。各行政机关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多道环节发展为多道行政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条例》第四章系统、全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评价职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机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五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权公正、有效地行使,控制行政许可权的滥用。《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监督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报告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体现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以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第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各地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要带头组织学习,带头开展宣传,带头搞好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负责同志进行专门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依法监督的自觉性。
第二,深入开展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条例》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不合时宜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大精简力度,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对现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清理,分类处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最终达到完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三,大力推进“阳光许可”。行政许可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和其他政府机关网站,及时把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列入明年监督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对如何实行权责清单,特别是负面清单制度;如何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如何加强对经济和社会的依法监管,做到放而有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促进我省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广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