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以上科技部门委托我局验收结题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原则】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内容】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各类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五条 【验收组织】
由汕尾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的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省级以上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须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受理。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二)市本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项目验收结题申请,窗口单位应及时受理并移交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经业务科室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合格的移交评审办。评审办在明确项目验收方式与验收时间后书面反馈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验收。评审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按程序报告评审领导小组。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结题须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验收书;
2、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6、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及经费开支凭证(发票);
7、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的PPT;
8、业务科室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验收组专家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因特殊情况需降低要求的,必须由评审办报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项目验收一般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包括财务或经济专家、专业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其他领域的专家,专家组人员构成应是单数。
专家与验收项目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应予回避。
验收组专家应客观、公正、公平地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价明显有失公平的,评审办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和该专家不再聘用的建议,由评审领导小组决定。
(五)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具体项目作出是否同意结题验收的决定。
第七条 【验收形式】
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并形成验收意见。重点以上的项目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
材料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以书面材料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验收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除重点以上项目外,引导项目、微小一般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采用材料验收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严守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秘密。
第八条 【验收意见】
评审办依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给出“验收通过”或 “验收不通过”的验收建议,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决定。局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验收书”上确认,并加盖市科技局公章,评审办将验收材料移交有关业务科室,由有关业务科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二)擅自修改已签订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中的内容;
(三)完成合同指标达不到80%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五)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相关业务科室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后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验收书电子文档,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打印纸质验收材料加盖公章上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省级以上项目上报省科技厅处理,市科技局分批出具项目验收结题合格的有关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 【终止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条 【申请终止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项目未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须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处理建议等情况。
(五) 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参与单位需同时在表格上盖章或提供书面材料并盖章),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科技经费使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未使用的部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交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六) 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核上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一定年限内停止其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被终止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 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市科技局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就终止结题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市科技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取消其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的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终止结题责任】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 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合理合规原因。
第十三条 【终止结题办理】
办理项目终止结题事项时,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财政资金收回。
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终止结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有关人员、验收组专家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干扰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归档】
项目所有资料由有关业务科室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与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