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食品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7〕57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请核定省食品检验所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食药监局财函〔2016〕9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如下:
一、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的《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粤府办〔2015〕50号)第三点第(四)项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省食品检验所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所开展的食品(含酒类、水、饮料)检测服务,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省食品检验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自愿委托所提供的酒类、水、饮料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具备市场竞争的条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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