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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6-09-30 00:00          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汕府〔2014〕5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范围(详见附图):

  一)金鹏路-通航路-红海大道西-城北路-工业大道-汕尾大道-红海大道东-香洲路-工业大道-香湖路-湖滨大道-海滨大道所环绕包围的区域。

  (二)屿仔岛全部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四、自2014年12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六、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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