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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5号
2023-08-13 14:44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海丰县世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1YJP62G

地址: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上浅笏黄村

法定代表人:黄**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7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沙海乡边海丰县世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正在施工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德隆裕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外排外环境的泥浆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监测点位1#(经纬度:22.742328°N,115.390561°E)悬浮物超标48.0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81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26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2023年7月25日广东德隆裕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LYX202307-B0015)和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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