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秋国庆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2022-09-07 17:15          来源: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秋

国庆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

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

通   告


汕侨通字〔2022〕3号


  为减少侨区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区管委会决定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区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四、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全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