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
排查管控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排查管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风险排查管控工作是指对涉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范围见附件1)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南提出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组织分工、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风险管控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要求,旨在规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基本工作流程,提高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已有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并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纳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和中直驻汕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方案和指导性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责任主体、范围、风险点、危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各个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
(二)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排查管控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落实省关于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汇总本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本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等级,编制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和风险排查管控报告并上报。
(二)组织绘制风险点、危险源分布电子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等基础信息。
(三)根据风险评级结果,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
第九条 县(区、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风险点、危险源的排查和管控,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填报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的数据信息。
(二)按照各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的清单范围和评估分级办法,组织技术力量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编制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和风险排查管控报告并上报。
(三)负责督促风险点、危险源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风险点、危险源,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预警信息。
第十条 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数据采集、调查、建档等工作,将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内容。
第三章 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
第十一条 风险排查。风险排查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过程。风险排查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和识别,系统掌握风险点、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
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识别(附件2中提供的方法可供参考)。
第十二条 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包括可能性分析和后果严重性两部分。风险分析可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计算和描述。分析结果按照附件3中表3-1和表3-2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
第十三条 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是将风险分析结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照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
风险评级建议采取风险矩阵法(见附件3中表3-3),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其中“红”色代表最高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鉴于风险点、危险源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差异化,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科学选择方式方法进行排查、分析和评级。
第十五条 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排查、分析和评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源一档”。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点、危险源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机制。县级相关部门按照附件4的格式要求,汇总编制辖区内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实现各类风险点、危险源“一张表”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县、镇(街道)级政府对照《风险点、危险源分类参考目录》,对收到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进行查漏审核和归并整合;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报送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进行审核校正。
上下级之间要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报送反馈机制,保持管控清单在纵横传递过程中的一致性。
风险点、危险源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基本流程见附件5。
第十七条 鉴于风险点、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性,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参考以下情况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动态复查、监测、分析、评级。
(一)风险点、危险源自身发生变化;
(二)风险点、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三)同类型风险点、危险源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风险点、危险源所属企业或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及时、如实提供本单位相关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相应风险级别的具体管控措施。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管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点、危险源实行差异化管控,加大高风险级别风险点、危险源监督管理频率和力度。对红色、橙色风险点、危险源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完善风险点、危险源的源头管控措施。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建立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针对排查管控中发现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法规标准缺陷,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理风险点、危险源。加强风险点、危险源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精准、高效建设生命防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推行安全风险整体管控。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县、镇(街道)级政府根据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情况,编制行业性、地区性的风险管控报告(报告可参考附件6编制)。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办在“广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信息系统)的框架下,统筹建设本地区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各部门应结合自身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需求,在省、市信息系统的框架下,建设本地区、本部门的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风险点、危险源信息系统应实现的基本目标包括:
(一)实现风险点、危险源的清单化、动态化管理,保证风险点、危险源清单信息的准确性、风险级别可调整性和风险可预警性;
(二)建成分辖区、分行业领域、分种类的多图层地图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地理范围均可查询、显示和管理的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地图。
(三)实现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关联和交互功能。自行开发建设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和部门要与市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关联或交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工作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排查管控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风险点、危险源分类参考目录
- 单位类: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 场所类:城市综合体、客运车站、地铁站、渡口、码头、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寺庙、教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部位类: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危房危楼、老旧房屋、烂尾楼、人防工程,以及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内涝灾害等重点区域和部位。
- 活动类:体育赛事、户外运动、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 建设项目类:建筑工程、城市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等大型建设项目;
- 设施设备类:轨道交通、电力设施、隧道桥梁(含高架桥)、管线管廊(燃气、石油、天然气、水、电等)、通信、建筑用升降机、电梯及游乐设施、煤气瓶、玻璃幕墙、户外广告牌、城市旧挡土墙等重点设备设施;商船、游船、渡船、渔业船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等重点交通运输设备设施。
- 其他类: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其他风险点和危险源。
附件2
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常用方法
询问与交流、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记录、检查表法、头脑风暴法、流程图法、系统分析法、场景分析法、历史个例排序、综合推断法等
- 定性方法
检查表法、类比法、现场调查法、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法、经验分析法等。
- 半定量方法
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影响图分析法、事件树、故障树、历史演变法等。
- 定量方法
概率法、指数法、灰色理论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机模拟分析法、信息扩散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