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推动我省服务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服务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公平开放、透明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约各类资本进入服务业的规定和程序;放宽和规范投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服务、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限制。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行审批事项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依法开放各类资本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服务行业和领域。加快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投资管理体制,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凡不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国家下放我省管理的核准事项,未规定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原则上下放给市、县核准;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建设省市县、内外资、基建与技改统一的在线备案系统。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串联”审批改“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自由裁量空间。加快推进投资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服务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二)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放开社会发展领域准入限制,清理各种歧视性规定,在投资核准、股权比例、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加快实行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竞争性配置,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平等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事业。抓紧研究制订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具体办法,法律、法规对股权比例未作限制的,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探索设立民营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在编制社会发展领域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布局资源配置时,给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留出空间。
(三)加快建立便利的工商登记制度。加快推进服务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大力度清理和压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流程,有效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根据服务业特点,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方面的登记条件和要求。推行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总部、配送中心或门店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可以选择在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就近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推行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二、加快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四)深化粤港澳台服务业合作。落实《广东省推动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行动计划》,进一步构建粤港澳合作多层次参与协商机制,着力推进粤港澳服务业合作,确保2014年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CEPA框架下研究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服务业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粤台服务贸易发展,加强在计算机网络、信息软件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合作。
(五)推进跨区域服务业合作。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平台,深化泛珠三角区域服务业合作。落实省际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经贸合作协议,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衔接,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等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建设。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在金融、物流、会展、旅游以及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领域合作,促进区域服务业发展。
(六)积极开展国际服务业合作。落实国家进一步开放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的政策措施,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探索实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率先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先行先试,促进服务业投资便利化。加强与发达国家合作,落实我省与欧洲国家友好省州签订的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与欧美国家在低碳环保、金融、教育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与东盟战略合作的指导意见》,拓展与东盟国家在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新加坡在金融服务、城市规划、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合作。
(七)扩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继续做好对大型央企、国内龙头民企、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和区域品牌,增强对优质大项目的吸引力。调整利用外资结构,以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为依托,加大对国际服务业招商力度,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探索跨国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合作开发机制,依托现有园区,打造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服务业国际合作特色园区。完善服务业招商机制,推动省市联动、多部门联合招商,创新中介招商、展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完善服务业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以及投资信息和商事登记、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积极引导服务业投资方向
(八)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投资。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计创意、专业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行业。加强物流重点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支持建设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连接的物流运输通道和枢纽型现代物流节点,鼓励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投资应用,支持大型区域性物流公共平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领域投资,支持发展高技术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与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配套的生产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技术、设计、营销、咨询、管理、培训等服务。支持民营资本创办会计审计、检验检测、资质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建设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集成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到2017年,建成一批生产性服务业提质扩容示范工程,引领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高端化、规模化发展。
(九)鼓励投资发展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和建设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支撑,增强企业运营服务能力。落实促进信息消费有关政策措施,以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商用推广为契机,鼓励发展互联网业务、信息传输、电信增值等方面服务,加快投资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其进入公共信息服务、支付服务、跨境贸易服务、交易产品追溯服务等电子商务重点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广货网上行”实施范围,支持电商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电子商务“进村入户”和“走出去”,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鼓励投资发展节能环保、教育培训、服务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新兴服务,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企业整合利用相关服务资源,创办各种集成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到2017年,建成一批新兴服务业培育示范工程,引领全省新兴服务业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十)支持传统服务业提质改造投资。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文化元素、先进管理方式等改造传统服务业,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优化提质。支持商贸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城市配送,优化城市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推进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在旅游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到2017年,建成一批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示范工程,引领全省传统服务业加快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十一)加强产业发展载体投资建设。加快重大平台、城市新区和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协调发展。支持在广州、深圳以及有条件的地市规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基地,吸引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来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集聚现代产业高端要素资源。大力推进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建设,努力吸引国内外优质服务业项目进驻,构建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贸会展、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广告服务、现代旅游等领域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集聚程度高、辐射服务作用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创建国家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到2017年,建成一批功能各异、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成为全省服务业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继续推进现代服务业百强项目建设,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项目。
四、加强投资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二)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调整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落实有关产业发展的用地安排,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空间。制定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现代服务业投资指导目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区发展要求的服务业投资指导目录。
(十三)用好省级权限内财税政策。对珠三角地区各市县营业税上缴省级财政增幅超过5%部分、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县营业税上缴省级财政增幅超过3%部分,经省地税和财政部门核定后由省级财政给予返还奖励,作为市县推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选择部分有条件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其他重大发展载体试行按上缴省级财政税收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财政激励政策。对年营业收入首超百亿元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可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个体服务业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修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增加采购服务的范围和条目,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服务提供者。
(十四)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各级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省级财政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支持现代服务业重大载体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增强集聚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现代产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十五)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2014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除外)、用气(公用性质用气除外)与一般工业同网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争取国家尽快批准我省工商业用电同网同价政策。
(十六)清理服务业收费。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部分涉企省级行政性事业收费,积极探索建立“零收费”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各种减负措施。各地市可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服务业企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对中小服务业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减免堤围防护费政策。
(十七)加强服务业金融信贷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服务业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和交易,支持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机构、金融租赁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国家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鼓励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和境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自身业务。
(十八)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供应。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划选址意见的前提下,保障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土地供应。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进入省六大产业发展平台、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项目,当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一年内缴清。用好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健康服务等现代服务业,5年内其土地用途可保持不变。
五、优化促进服务业投资的市场环境
(十九)加快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创建。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支持。鼓励、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暂不具备制定标准条件的服务行业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著名商标企业申报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救济渠道。
(二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规范采集、查询和征信管理制度,整合省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和不诚信经营等不良行为录入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市场监管效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强化服务行业市场管理。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管放结合。强化协同监管,推行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方式,开展企业经营和投资项目的在线监测、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重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逐步消除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支持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服务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投资与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建立省市县一体的服务业投资运行监测网络,完善服务业重点企业跟踪监测分析制度,建立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省、市联动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地落实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