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 > 其他 > 公告公示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关于台风天气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3-08-30 15:18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关于台风天气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应对2023年第9号台风“苏拉”的影响,保障台风天气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区经营者提出如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