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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成果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的文件要求,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并于2023年3月20日经我局批准(编号:4415812022025)。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44号)的规定,现将该编制成果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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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成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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