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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限制烟花爆竹及禁止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2024-09-14 09:2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侨通字〔2024〕3号


  为减少侨区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和绿美侨区建设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限制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取得许可,不得擅自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居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请在依法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深夜、凌晨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高层建筑、人员聚居、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点防火区、水库管理区、饮用水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站、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举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许可,严禁在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侨区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8251440;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8254636;侨兴街道办事处:8252100;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825167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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